列印時間:113/05/06 04:00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十六、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五)網路建設說明文件:包括網路架構、電信設備建設項目、數量及
        地點等詳細說明。
      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格式如附表十二)
      前項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