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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十七、申請人應於完成建設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登陸我國之國
      際海纜電路及完成設置海纜登陸站,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檢
      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三)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海纜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依據本規
      則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
      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