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22:42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六、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一款情形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外
    ,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其申
    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二)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者。
(四)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