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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四、經營者每年應辦理一次之客戶滿意度調查,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將調
    查報告送本會備查。
    前項調查報告應說明取樣方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
    百分之九十五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調查內容應至少包括通訊品質
    滿意度、帳單正確性滿意度、費率滿意度、客服及門市人員服務品質
    滿意度、申訴處理滿意度等項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