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申請人完成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網路規模,並經主管機關審驗
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固定通信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十二)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
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