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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六、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一條之限制。
    申請經營綜合網路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六十
    億元,不適用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第五項有關籌集
    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