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0:5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違反本會主管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中涉及傳播內容規定,應予裁處之案件為
    限(以下簡稱違法案件)。
    前項違法案件,以非經本會職權調查,且於違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
    由人民檢舉者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