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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五、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
    準如下:
(一)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二)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千分之一獎金。
(三)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千
      分之一獎金。
    前項獎金,如有複數檢舉人時,於案件經檢舉後十二小時內再有他人
    檢舉者,列為同案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第二項十二小時之計算,以受理該檢舉案之時間為基準。
    本會得對熱心參與傳播內容監理之公民團體發給獎狀鼓勵。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