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營者已使用之獲配電信號碼總門號數達下列二款總和以上者,再次
申請電信號碼時,應檢具第二點第二項之資料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六十。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外,其餘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八十。
再次申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委託具公信力單位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
之報告。
前項公信力單位係指設有電資、資電、理、工、商或管理等相關科系
、專長之大學系所或財團法人。前項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之報告,抽
樣範圍為使用中之用戶號碼(含預付型用戶、後付型用戶及退租用戶
)及系統維運測試號碼,可信度為 95 %,誤差為±2 %。使用中之
用戶號碼應依據用戶基本資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資料或足資
證明該號碼配予有效用戶之資料認定之。
本會查核使用中之用戶號碼,以每一萬個用戶號碼抽一個進行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