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7:15

法規名稱: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九、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用戶號碼。
    前項經營者取得本會核發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
    函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由本會於 070444XXXXX
    區塊中依序核配三百門號作為網路測試使用,並於經營者取得轉分配
    號碼後收回。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