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2:3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三、法律事務處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彙整提案單位就當年度立法及法規整
    理結果,提出管制考核報告,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其立法及法規整理
    績效,並得作為獎懲依據。
    年度內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法令,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亦應納入前項年度立法及法規整理結
    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