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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五、提案單位研擬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時,應擬具法令制修政
    策,會簽法律事務處提具法律分析意見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法令制修政策之研擬,得經委員會議決議舉行公聽會、座談會,聽取
    外界意見。必要時並得經委員會議決議舉行聽證,如有必要得再舉行
    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
    提案單位應就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所蒐集之意見,會商法律事務處
    及相關單位,擬具因應方案或說明,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法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案單位於研擬制修政策時,即應進行法令
    影響評估(附件四):
(一)法律案之制定或修正。
(二)法規命令之訂定或其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
(三)經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一項法令制修政策已臻明確或法令僅係酌修文字時,得逕依第六點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