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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八、法令草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其為法規命令者,提案單位應即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辦理預告(公告稿、送刊公報書函稿
    如附件五、六)。
    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應一併檢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
    料提要表(附件七)。
    實質法規命令,雖未具法定格式,但係由法律授權,且具對外效力者
    ,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