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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11 條
除第十四條情形外,本會採一回合方式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競價。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時,對其所欲參與競價標的提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
,並提出對應之報價數值。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價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之乘數
比值。
第二項報價數值不得小於 1.5  %,報價以 0.01 %為單位;報價數值非
以 0.01 %為單位者,採無條件消去法,刪除 0.01 %單位後之數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單無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
二、報價標的未列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
三、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四、報價數值有塗改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五、報價數值小於 1.5  %。
六、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報價標的未能確認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者,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