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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13 條
依各競價標的計算所得總點數,自小而大依序排列,並做成備用決標順序
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人第一優先得標之競價標的計一點,第二優先計二點,第三優先
    計三點,以此類推;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均以申請人剩餘之
    有效點數除以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張數計算之。
二、各競價標的所得總點數,依所有競價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及前款規
    定計算之。但有總點數相同競價標的者,由本會抽籤決定之。
申請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之總有效點數,以每張執照均為有效排序狀
態時,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加總計算得之。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
以總有效點數扣除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有效排序執照所得點數後得之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