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0:59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21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情形
之一者,喪失其參加競價之資格;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
標。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
繳。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