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6:25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29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
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
    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