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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34 條
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
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本會申
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逾期者,本會得廢止其籌設許可、系統架設許可及所指配頻率,並不
予退還其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
行履行保證責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