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1:32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54 條
經營者應於核配使用之頻寬內規劃保護頻道。
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
頻率干擾時,應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如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本會處
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