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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63 條
經營者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會計分離方式,將本業務之資本額及相關營收與其他電信事業業務
    分別列計。
二、不得將本業務營業項目及相關資費,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不當
    搭售致有限制競爭之虞。
三、將本業務所屬電信機線設備,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所屬電信機
    線設備明確分割。
四、以平等原則處理本業務,並不得為差別待遇或其他有礙公平競爭之行
    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