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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69 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形,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
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
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