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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75 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
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
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亦同
。
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所指配號
碼等資料。
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