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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79 條
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
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
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
月內將協議書送請本會備查。如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開始
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本會調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