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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第 80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本會所
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日起,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
線電頻率使用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