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依本會主任委員指示設立;置審查委員五至七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委員兼任;其餘審查委員由本會委員或 高級職員調派,必要時得遴聘具會計、工程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專 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