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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路互連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
七、本小組於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協議期間,依當時情形顯無法於三個月內
    達成協議,而認其有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或有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各款情形者,得進行職權調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