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4:14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第 5 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
    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軍事專用。
八、其他經本會核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