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 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 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寬頻業務:新臺幣二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