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8:3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施違反電信法事件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五、實施檢查時,發現有本法規定得沒入器材之情形者,得扣留之。
    前項扣留,應作成扣留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
    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經其拒絕者
    ,應記明事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