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補(捐)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補(捐)助事項非通訊傳播相關活動或業務。 (二)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情形,申請補(捐 )助者並提出具體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所提計畫不符前點第一項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且未依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