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20:0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
五、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本會應就下列事項,於年度法定
    預算範圍內審核:
(一)計畫之完整性或可行性。
(二)預期成果及其可能性。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四)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必要性。
(五)補(捐)助事項之推動方式。
(六)績效衡量指標之妥適性。
    補(捐)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應依補(捐)助事項性質
    ,由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主任委員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其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