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本會應就下列事項,於年度法定 預算範圍內審核: (一)計畫之完整性或可行性。 (二)預期成果及其可能性。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四)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必要性。 (五)補(捐)助事項之推動方式。 (六)績效衡量指標之妥適性。 補(捐)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應依補(捐)助事項性質 ,由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主任委員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其金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