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會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會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 本會為前二項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應給予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