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4:4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十、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會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會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
    本會為前二項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應給予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