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18:5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五、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學經歷文件及相關證件影本。設有監察
      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學經歷文件及相關證件影
      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董
      事之間、監察人之間或董事與監察人之間有配偶、血親或姻親關係
      者,其系統表。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
      有之承諾書。
(八)業務計畫。
    前項情形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
    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