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6:0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六、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
    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廢止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通訊傳播事務或不合公益。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為前項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應給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