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8:05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七、本會受理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案件,經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
    ,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本會審查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
    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