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6:36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三、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之評估及驗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準則。
(二)共同方法論。
(三)其他由本會訂定公告之技術規範。
  前項本會技術規範未訂定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CNS)。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訂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訂標準。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