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3:06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產品及保護剖繪審驗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
八、申請者取得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後,經發現其檢附資料偽造或虛偽不實
    者,該證明失其效力。
  共同準則審驗證明失其效力者,應由本會通知原申請者,自接獲通知
    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相同名稱、型號、版本或安全功能重新申請
    驗證。但情形特殊,且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者,本會應將其事由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並將其產品資
    料自驗證產品清單中移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