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20:19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市內交換機局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5 日
二、申請條件及受理單位: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綜合網路及市內網路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得申請
    市內交換機局碼。
    申請使用市內交換機局碼時,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申請表所
    定應檢附資料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