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9:06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十五、營業費用之帳務處理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
      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
      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
      信業務。
      前項費用可依不同之成本動因加以區分時,應另設置明細帳戶記錄
      之。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
      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