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11:22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財務報告編製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四、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
    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一般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
    變動表及其附註與附表;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包括電信業務部門與
    其他業務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內部資
    源使用計價表、網路元件單位成本計算表、通信設備變動明細表及其
    附註與附表。
    經營者應分別編製一般財務報告,且該一般財務報告應委任會計師辦
    理查核簽證。
    經公告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或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
    以上之經營者,應編製第十三點所定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並應委
    任會計師查核簽證。
    實收資本額未達二十億元以上之經營者,應編製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
    表中之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損益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
    業務別損益表及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除業務別損益表外,得免委任
    會計師簽證。
    實收資本額未達二十億元以上且經營二種以上第一類電信業務之經營
    者,應編製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中之電信業務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
    損益表、業務別淨投資報告表、業務別損益表及內部資源使用計價表
    ,並應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