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5:35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十三、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格式如附件八)有效期限為二年。但得
      依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
      為限。但因不可抗力事故致遲延逾一年以上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
      申請展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