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9:59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十五、固定地球電臺電臺架設許可證(格式如附件九)有效期限為一年,
      未能在有效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附
      繳原電臺架設許可證,向本會申請展期一年。但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