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6:03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十六、固定地球電臺(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以上)架設完成經本會審驗合
      格後,由本會發給無線電臺執照(格式如附件十),執照有效期限
      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
      限自舊照失效之日起計算之。
      小型地球電臺(天線直徑三公尺【含】以下)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
      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