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6:18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五、本會於收受申請案時,應依序編號給據,並審查第三點規定所列各項
    文件、書表是否齊全及其內容是否完備,如有欠缺或不完備者,應通
    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星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
    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並無息退還審查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