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09:28

法規名稱: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經營者網路編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0 日
四、號碼編配原則:
    1.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經營者網路編碼格式及可用容
      量如附件二。
    2.0966  及 0968 區塊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使用,0962、09
      65  及 0967 區塊分別供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CT2  系統北、中
      及南區業者使用,0969  區塊供衛星行動通信系統、中繼式無線電
      話業務及行動數據業務使用。
    3.號碼之使用以一組 DE 碼(1 萬門號)為申請單位,首次申請以一
      個單位為限。
    4.經營者獲配之電信網路編碼總門號數量已使用達到下列兩款總和以
      上時,得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資料再次提出申請,每次申請以一
      個單位為限。
   (1)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之 65  %;
   (2)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量外,其餘獲配門號數量之 80 %。
    5.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滿二年後,每次申請門號容量時,應另
      檢具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
      。
    6.申配網路編碼時,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依序核配使用。
    7.本會得就申請者所報資料隨時派員查驗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