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3:48

法規名稱:
第七號信號系統信號點碼申配作業須知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5 日
二、國際信號點碼申配原則:
    1.國際信號點碼由三個部分組成,分別為地區識別碼(Zone identi-
      fication,3 位元)、區域/網路識別(Area/Network identifi-
      cation,8 位元)及信號點識別(Signaling point identificat-
      ion ,3 位元),每部分以十進位方式表示,國際信號點碼申請時
      以一個點碼為一單位。
    2.申請國際信號點碼核配,應提出機房建設計畫書。
    3.國際信號點碼之申配,以實際建置或設計於短期內建設之機房為核
      配對象。
    4.核配國際信號點碼,由本會規劃使用區塊中依序指配。
    5.本會得就業者提報資料隨時查驗相關點碼資訊。
    6.如有下列情況,本會得收回己分配之點碼單位:
   (1)業者停止營業時;
   (2)業者提供不實資料,致錯誤指配時;
   (3)點碼移作他用未提報本會,或提報本會未獲許可,而仍使用時。
    7.業者之點碼若有任何異動、增減、應立即提報本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