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6:28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
十二、經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視為未達營運計畫,其得改正者,本會應
      通知限期改正,業者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會提出改正報告,由本
      會委員會議審議;無法改正者,本會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電視執照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