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5 02:15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第 4 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
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繳費
年度前一營業年度之特許費。
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特許費之繳費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
面通知。
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繳納特許費時,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
及規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