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3 19:44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第 5 條
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之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由
經營者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或由本會命其補繳。
前項退費或補繳,應自經營者繳納之日起,至本會核准退費或命其補繳之
日止,按退費額或補繳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費或補繳。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