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09:16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設備及保護剖繪測試實驗室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五、測試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可證書失其效力:
(一)不符合第三點條件。
(二)變更測試範圍。
(三)觀察報告、單一評估報告及評估技術報告有虛偽不實。
(四)受理測試評估申請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